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要依照国务院《决定》第五条第(十七)项中提出的“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和省政府《决定》第三条第(十一)项中明确的“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的要求,下大力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理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部分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足而出现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养的矛盾和问题。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县区政府一定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要求,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队伍中去。各级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及时掌握和了解本级政府、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决定》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望及时上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依法行政各项制度条目(共39项)
二○○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
依法行政各项制度条目(共39项)
1、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2、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3、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4、领导干部任职前和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考查测试制度;
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6、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8、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9、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10、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11、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2、政府法制机构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13、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14、依法行政考核奖惩制度;
15、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6、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