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填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税收缴款书;
(五)申请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六)申请销售代理、广告等费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的,市建设局予以受理,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受理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通知书给予办理拨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预售人对每一份通知书只能签开一张与之记载事项完全一致的支票,不得一份通知书对应签开多张支票。除项目预售前,预售人已支付的款项外,其他申请拨付的款项一律按通知书由监管银行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
(三)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于每月按照约定的方式以文件形式提供给市建设局。
第十五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建设局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市建设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