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分别与开户银行、预售资金管理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建设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等;
(六)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
(七)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预售后用款计划、预售前支出明细表);
(八)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九)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十)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市建设局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建设局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第九条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商业银行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监管机构核准的支付额给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并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提交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收存拨付明细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