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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房价款(含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指依照本办法,预售人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所在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四条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市建设局、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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