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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失效]


  运管机构接到听证申请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2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时,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权限等内容,并附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个人须签字有效)。

第七章  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四十三条 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四条 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营运时,经营者可按照临时加班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向相应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营运申请书

  (二)临时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

  (三)临时营运车辆行车执照复印件

  (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承运人责任险险单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运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应当5日内做出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签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临时营运申请表》、临时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和临时进站通知单,临时营运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需办理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向包车线路起始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营运手续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下列材料:

  (一)包车营运申请书

  (二)包车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

  (三)包车车辆行车执照复印件

  (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承运人责任险险单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运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应当场做出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签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路单》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临时加班客运和包车客运期限届满后,应将《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临时营运申请表》、临时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或《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路单》、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签发机关。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路单》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一个运次有效。

  第四十七条 旅游客运的行政许可按照班车客运许可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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