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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运管机构,向线路起讫地及中途停靠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运管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查依据。不予同意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受理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内市、县与农场客运经营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以发函的形式向线路终到地运管机构征求意见,终到地运管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被征求意见的运管机构持不同意见,协商不成的,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将相关材料报省级运管机构,省级运管机构在接到报送的相关材料20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运管机构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15日内,按照下列条件完成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

  (三)符合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四)具有一定的客流基础,具备可行性条件。

  (五)具备经营申报线路的相应条件。

  (六)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七)审查其它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运管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时,应当指派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决定道路客运线路许可的或许可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运管机构应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将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予以许可的,按规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不予许可的,按规定将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8年,由许可的运管机构根据车辆等级、营运里程、日发班次、路况等因素确定。

  对原有取得经营权,但未确定经营期限的,相关运管机构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确定其经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五条 对道路客运开业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注明经营类型、客运线路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应按有关规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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