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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失效]

  3、近1年的客运站结算票据或客运站出具的营运证明;

  4、拟更新车辆座位数超过原车座位总数5个(含)以上及改变经营范围、调整班次班时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5、转籍过户的,提供《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线路过户协议书》;

  6、调整发车站点的,提供客运站进站意向书;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向相应的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申请表由省级运管机构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运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运管机构受理各类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受理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许可的运管机构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5日(指定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运管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

  第十六条 运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运管机构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向运管机构申报各类行政许可手续过程中,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非法人代表申报的,可委托其他业务人员持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运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5日以公告形式将许可事项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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