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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失效]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

  1、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达到JT/T198-2004规定的技术等级一级车标准,禁止农用车、货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2、经营一、二类班线客运、高速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应是高级客车类;

  3、经营一类客运线路的企业必须自有营运客车150辆以上且高级客车在50辆以上,或拥有高级客车60辆以上;

  4、经营二类客运线路的企业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且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25辆以上;

  5、经营三类客运线路的企业必须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且中级客车在5辆以上;

  6、自有1辆及以上的客车的客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可经营四类客运线路。

  (二)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1、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

  2、配备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并与经营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技术状况维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  道路客运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许可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

  2、股东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等;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

  6、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7、聘用驾驶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8、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道路客运班线许可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综合效益分析及车辆和运营方案;

  3、与其申报客运线路类别相适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自有营运客车证明材料,包括客车数量、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经营期限内,申请变更原许可内容的相关材料:

  1、《黑龙江省道路客运经营变更申请表》;

  2、近1年的道路运输规费征缴票据或规费征缴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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