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便群众: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的优势,合理安排发车站点、班次、班时,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场的开业、停业和终止的许可。
(二)道路客运班线及旅游客运的许可,包括班车客运、加班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及营运车辆、营运方式、班次、班时、经由路线、发车站点、经营年限等。
(三)道路旅客运输的变更许可,包括转籍过户、运力更新,以及客运线路、营运方式、经由路线、发车站点、班次、班时等相关内容的调整。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按照其申报线路的管辖权限,直接向许可机构提交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四)从事农场内不与地方交叉客运经营的,向农垦分局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内2农场间或同一农场内与地方交叉客运经营的,向农垦总局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内市、县与农场客运经营的,向线路始发地的市级运管机构或农垦总局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设区市的行政区域的农场间及农场与市、县客运经营的,向省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道路客运线路的分类
第八条 根据道路客运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路客运线路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客运线路:设区市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是指通过高速公路营运里程占总营运里程80%以上的客运线路,下同)。
二类客运线路:设区市与县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400公里至800公里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50公里至150公里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跨省或在省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至400公里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50公里以下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线路: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线路;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线路;县境内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下客运线路。
第四章 道路客运许可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