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9日)废止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黑运发[2004]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五)《道路运输营运机动车辆运行技术条件》(DB23/417-95)
(六)《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
(七)《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
(八)《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8号令)
(九)《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
(十)《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加班客运、包车客运、客运站场经营及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和管理。
第四条 道路客运管理应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道路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综合考虑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一)供求状况:要充分考虑道路客运市场供求情况,运力与运量基本保持平衡,适度超前发展。
(二)普遍服务:要充分考虑不同消费群体,在道路客运市场形成大中型结合、高中普档配套的运力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