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能提升我省乡镇企业农副产品综合加工能力的项目;
(二)能促进当地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三)能将当地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项目;
(四)为大型企业协作配套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实行适当向产业集群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的政策,加快我省乡镇企业优势产业集群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步伐。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额或银行贷款额确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在建项目。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乡镇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资金凭证或银行贷款合同;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