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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能提升我省乡镇企业农副产品综合加工能力的项目;
  (二)能促进当地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三)能将当地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项目;
  (四)为大型企业协作配套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实行适当向产业集群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的政策,加快我省乡镇企业优势产业集群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步伐。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额或银行贷款额确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在建项目。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乡镇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资金凭证或银行贷款合同;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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