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计财〔2007〕575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
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林制定《福建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年度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于当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月度财务快报报送事宜请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办理,当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财政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6]480号)的规定,主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财务快报工作的圆满完成。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年二十五日
福建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产业支撑的乡镇企业发展项目,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就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以工哺农。
第三条 乡镇企业的计划分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
二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