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和公安厅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组织实施备案工作规定,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规行为举报制度,查处违反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五、组织清理整顿,规范经营行为
省有关部门将针对备案情况和违规经营的情况,联合组织一次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者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收购物品登记、企业备案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行为。
六、加强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水平
各级经贸部门要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根据本地特点,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模式。要充分利用供销社和物资系统原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民营龙头回收利用企业点多面广的优势,对流动回收人员进行整合、培训,纳入企业回收体系,提高收购队伍组织化程度。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积极依法发挥作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制订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做好统计信息服务,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附件: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 省 公 安
福建 省 建 设 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联席
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召集人:
钟安平(省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
谢超雄(省发改委副主任)
卢士钢(省公安厅副厅长)
翁玉耀(省建设厅副厅长)
谢沛敏(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陈 宁(省环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联络员:
张益民(省经贸委商业处处长)
范火娣(省发改委服务业处副调研员)
郭立文(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副总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