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7〕58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发改委(计划委)、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局)颁布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第8号,已上商务部等网站,可查询),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自身学习,广泛组织宣传
各级经贸、发展改革、公安、建设、工商、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统一认识,明确职责,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召开会议、媒体发布、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再生资源回收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共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
省里建立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解决行业发展中跨部门的有关问题,促进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省联席会议由省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环保局等六个部门组成。省经贸委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经贸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其它委(厅、局)分管领导,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处室处长担任(具体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商业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可参照省的做法,建立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应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内部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行业规划
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应在当地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对当地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行业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当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重点和任务,提出工作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四、规范备案工作,打牢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