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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21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鉴于本市尚未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对通知第六条“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其留抵税额暂填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补(退、抵)消费税”(第18栏);次月申报时,该留抵税额结转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第11栏)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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