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110号)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指定型号车辆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对上述车辆减征消费税的监控及纳税申报,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588号)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