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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68号)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3年2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当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纳税申请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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