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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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