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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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