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5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市局京税一[1994]14号通知中规定补缴消费税的入库时间,按本通知规定应补缴的范围可延至1994年6月30日以前补征入库。对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自文到之日起办理退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