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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三、是否按考核以及计量认证所规定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四、是否公正廉洁、有无违法违纪;
  五、进行检验数据比对。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检验任务,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坚持科学性、公正性,成绩突出的质量机构,给予表彰。对在检验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管理混乱,不执行规章制度,纪律涣散、工作质量差的质检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缩小其业务范围,直到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考核和计量认证的规定检验项目或不按规定检验周期进行监督检验的质检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监督检验业务直到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提供空白检验报告书的质检机构,暂停其检验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审查不合格的质检机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安排监督检验任务;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缩小其业务范围或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质检机构不按时完成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不按要求写出质量分析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三十条 在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不按要求写出质量分析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 质检机构因出具的检验报告失准,导致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质检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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