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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质检机构的考核和计量认证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县质检机构的考核和计量认证可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计量认证结果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者,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资格证书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和产品质量统一检验、定期监督检验;
  二、承担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鉴定、采标验收、优质产品评选、以及其它委托检验;
  三、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四、参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检验以及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研究新的检验技术和方法,培训检验人员。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新产品高产鉴定、采标验收、优质产品评选、以及其它委托检验;
  二、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查;
  三、参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宣贯工作;
  四、承担本地区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特殊产品除外)和各种委托检验;
  五、有条件的质检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可承担新产品投产鉴定检验和优质产品评选检验、采标验收及质量认证检验等;
  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统一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监督检验抽样本须有两人以上,使用统一印制的抽样单,向被检方出示身份及检验任务来源证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取样品。检验后除损耗品外,按规定返回被检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机构应当按时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安排的各项检验任务,检验工作应当认真负责、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判定结论应当明确、合理,并对检验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不得公开,不得泄露和侵吞被检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各级质检机构不得越权检验,严禁虚假检验、出具假检验报告、提供空白检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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