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质检机构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先进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高水平的检验项目,争取达到国内外认证实验室和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水平。
第二章 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审批
第六条 质检机构以国家标准(GB/T15481)"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ISO/IEC导则25)作为基本条件。
第七条 建立省、市、县级质检机构的原则;
一、省、市、县级质检机构的建立必须在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下进行,做到布局合理,有效地为质量监督工作服务;
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产业结构的状况,依法设置质检机构。并集中有限资源,发展体现地方经济优势的检验项目。城市市区不设区级质检机构;
三、县级质检机构的建立或开展新的项目,应根据该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针对县的重点产品并考虑和市级质检机构的分工协作,经所在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确定。
第八条 授权省质检站的原则:
一、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得大面广产品,授权设置省质检站;
二、为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省质检站应设在人员素质好、专业技术水平高、设备先进、符合要求的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或行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不设在企业。被授权建立省质检站的市级质检机构,其所在市该项产品的产值在全省应占有较大比例或者是该产品的主要市场。同类产品的省质检站一般设一或两个,最多不超过三个;
三、省质检站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专场和工作环境及质量体系,能公正、及时、准确地提供检验数据;
四、通过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
五、当需要监督检验的产品无相应的质检机构时,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按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可细则》(以下统称为《细则》)要求进行,计量认证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