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授权省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规定”已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的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质检机构)的管理,提高质检机构设置布局的合理性,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中心、检验站(以下分别简称为质检所、质检中心、抽检站)。
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或认可)和发证;监督检查质检机构的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省质检机构。
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为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抽检机构的设置;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县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市、县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质检机构的建设。
县(含县级市、以上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质检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各有侧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