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换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珠建房〔2005〕161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 我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受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换证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证的企业须符合《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
五条规定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申请换证的企业,须按照如下要求提交资料:
1、《珠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企业质量、收费等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系统(上报最新数据文件的软盘)相关资料;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8、企业与属地居委会或街道办(镇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以上资料应以A4纸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带备原件供核对。《珠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于我局网站下载,网址:www.zhsjsj.gov.cn。
三、企业所持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05年12月31日的,应当于2005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证;企业所持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05年12月31日之后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之前1至2个月申请换证;企业所持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没有设定有效期的,换证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