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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珠建房〔2005〕156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是广东省确定的白蚁危害高发需要重点防治的地区之一,为切实减少白蚁危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工业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建筑以及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厂房是否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白蚁预防合同示范文本,与具有白蚁防治资格的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白蚁预防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三、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包括外来白蚁防治单位),应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006年1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以及新进入本市的外来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开展白蚁防治活动之前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珠海市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表》(详见附件),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登记。

  四、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白蚁防治业务。

  白蚁防治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建设局发给《珠海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白蚁防治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建设局将责令白蚁防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改正之前,白蚁防治单位不得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

  五、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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