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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名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名单的通知
(珠建建〔2006〕51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的认识。在获得施工资质证书之日起2个月后,仍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被注销施工资质证书。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根据建设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精神,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查验工作,从2006年4月10日起,凡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查,复印件存档),对不能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查的,将不允许施工许可。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市(区)安监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巡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四、市(区)安监站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工地现场的日常监督、巡查,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发生伤亡事故的、“三类人员”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的和分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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