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工程监理活动巡查制度的通知
(珠建建〔2006〕111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现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工程监理活动巡查制度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工程监理企业要提高对建立工程监理活动巡查制度的认识。监理巡查中发现转让监理业务、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工程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的,将被通报批评、处罚款、停止承揽工程任务、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
二、市监理协会对在监理任务承接过程中,违反招标投标法规,或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恶性压价竞争等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要向会员单位披露失信信息,努力营造遏制恶性压价竞争的氛围。
三、市(区)质检站和安监站每季度不少于1次,结合对所有在建项目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量化检查评分进行巡查,对监理巡查中发现的转让监理业务、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工程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