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安监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粤建管字[2006]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建筑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现将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
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据统计,我省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较多,上述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为部分企业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严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省建设厅已于今年3月份将我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名单上报建设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全省截至2006年5月30日,已有4006家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80.4%,但统计显示仍有757家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并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部署,切实抓好以下三项主要工作:一是对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要督促其按期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对新成立(包括分立或改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获得施工资质证书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凡已取得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能上岗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