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程结构验收备案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工程结构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备齐下列资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结构验收备案手续:
1、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纪要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登记表》,格式(详见附表四)。
(三)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结构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备案的,市(区)建设局按照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工程结构验收审查、复查等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二条 工程结构验收审查、复查等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建设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备案文件齐全,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区)建设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
2.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条件监督意见书
3.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纪要
4.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登记表
附件1:
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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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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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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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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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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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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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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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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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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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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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条件具备情况
| 项目内容
| 施工单位自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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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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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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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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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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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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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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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质量结构验收登记手续。
项目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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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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