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三)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条件监督意见书》,格式(详见附表二)。
(四)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人到现场实施监督。
第五条 在工程结构验收中,验收人员应对已完工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客观评价,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纪要》,格式(详见附表三),验收人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在工程结构验收中,验收人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质量监督机构可定为达不到验收条件,责令限期改正:
1、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未见证取样送检,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处理;
2、地基基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经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
3、结构外观质量有严重缺陷未作处理或处理后没有结论;
4、没有充分资料证明混凝土结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包括:
⑴ 未按规定制作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
⑵ 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数量、代表性不符合要求;
⑶ 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又未作结构检测评定,或评定结果仍不符合要求且没有相应的处理意见;
5、结构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没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6、钢结构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且没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7、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生变更没有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未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结构验收的,市(区)建设局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