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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建建〔2006〕163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设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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