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建建〔2006〕163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设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