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珠建建〔2006〕165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科技工业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珠府函[2006]179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现将我市建设工程人工最低工资单价调整为33.00元/工日。
以上人工工资单价,包含按规定职工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含单位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在计价依据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中计列。
以上人工工资单价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程计价时,人工工资单价的计算不得低于本标准。
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6年10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本规定。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不作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