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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一)加强行业管理

  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等三个行业规章(2002年第1号公告),开展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制定水泥行业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加强对企业用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

  在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水泥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和拆除立窑的备案手续方可申报水泥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建设工程应用水泥的监督管理

  加强水泥在建设和建筑工程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水泥使用前的检验,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力度,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四)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抓紧做好2006年7月1日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准备工作,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闭。做好对地处城镇规划区内、名胜风景区内、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泥企业整治工作,依法加快实施关、停、并、转。

  (五)做好水泥矿山勘探和整治工作

  做好我省石灰石矿山资源勘探,摸清我省现有储量,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做好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并按规定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我省水泥工业有序健康发展。

  三、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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