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质监局、省环保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6〕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外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质监局、环保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规划,严格建设项目审批
按照《若干意见》中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国家产业政策、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广东省建材工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同时,各市要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交通运输等条件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编制好本地区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于2006年8月底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确认,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新上水泥项目(含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报省经贸委核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要科学、有序、从严核准,对自有资金不足、没有自采矿山、交通运输及能源供给受限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泥建设项目一律不予以核准。项目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支持有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地区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靠近市场合理布局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水泥粉磨站的建设;重点扶持发展粤北、粤东、粤西“三大水泥熟料生产基地”,严格限制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项目。水泥粉磨站建设,要合理规模和布局,新建项目必须100万吨/年以上;现有立窑改建粉磨站,单机年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磨机∮3.0米及以上或在原有设备中配备先进的粉磨辅助设备),并且项目完工后必须拆除立窑,报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要优先考虑本土规模大、信誉好、有实力和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立窑水泥企业改建粉磨站,保证落后水泥能力的有序平稳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