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品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商品房屋在质量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业主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业主、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合理赔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相关责任单位追偿。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追偿损失不得影响向业主履行保修义务及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五、商品房屋质量保修简易程序
商品房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天面或墙面批垱剥落、空鼓以及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上下水管道堵塞、开关损坏、灯具损坏、卫生洁具渗漏或开裂或严重锈蚀等,可以通过重新批垱或者更换部件等技术措施解决的质量缺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用与业主协商解决的简易程序进行质量保修。
六、商品房屋质量保修基本程序
商品房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本通知第四点所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影响结构及使用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以及以下基本程序进行质量保修: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牵头组织该商品房屋的设计单位(或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施工单位、保修单位)、监理单位(或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业主,共同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现场鉴定,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质量责任单位。
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质量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质量责任单位。鉴定费用由质量责任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行支付鉴定费用,事后可以向质量责任单位追偿。
2、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质量责任单位之后,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该商品房屋的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根据现场鉴定情况提出维修方案,出具正式的维修工程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