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廖氏门型脚手架(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使用问题的通知
(珠建建〔2006〕198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现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廖氏门型脚手架(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3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使用该产品搭设脚手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该产品的施工单位要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其他企业生产的不符合《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施工单位要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该产品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搭设前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