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廖氏门型脚手架(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使用问题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6]33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4年12月31日,我厅发出了《印发〈关于廖氏门型脚手架使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建管函[2004]599号),提出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廖氏门型脚手架)在未做真型试验、得出计算模型和通过正式鉴定前,暂时停止在我省建筑施工中使用。随后,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的生产企业珠海亿利昌鹰架有限公司完成了相关工作,并于今年8月23日向我厅提供其已通过有关检测和鉴定的材料,申请允许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经组织专家研究,现决定同意从发文之日起,珠海亿利昌鹰架有限公司生产的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在建筑工地使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粤建管函[2004]599号文印发后,珠海亿利昌鹰架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已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了产品试验及真型试验,并于今年1月取得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颁发的《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今年4月10日又通过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的科技成果评估(建科评[2006]009号),评估报告结论为:“该脚手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评估委员会同意通过评估,可推广应用”。我厅认为,珠海亿利昌鹰架有限公司已完成粤建管函[2004]599号文提出的检测鉴定工作。
二、根据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的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提出的该产品应“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产品标准和施工安装规范,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环境条件的要求”和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较多的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在我省使用的拱构型门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该产品的企业标准外,还应改进和完善以下施工安装技术措施,方可作为建(构)筑物外墙脚手架使用,但不作为模板等支撑系统。
(一)脚手板两端与门架横梁的连接应采用挂扣式铰接。
(二)脚手架所用扣件应全部采用具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标准扣件。
(三)架体总高度超过25米时宜加设剪刀撑、水平加固杆,设置时应参照规范JGJ128-2000第6.3.1条、第6.3.2条的基本规定,剪刀撑在脚手架外侧连续设置,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为45°,剪刀撑宽度为8m(架体宽度小于8m时可不设置剪刀撑);水平加固杆在脚手架内侧每隔4步设置一道,并宜在有连墙件的水平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