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转发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建建〔2007〕35号)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工程监理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工程监理企业要提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二、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和市、区安监站要加大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量化考核,进一步优化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存在安全生产监理制度不健全、监理人员和工作不到位等违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应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三、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要求,建设工程第一至第四阶段安全评价由施工企业自评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对在监项目进行阶段安全评价,并在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安监站备案(相关资料详见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网www.zhajz.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