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纪字〔2006〕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作出的重大决策,省建设厅已对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抓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将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以及省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我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一步得到更有效的防治,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普遍增强,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行业自律得到有效推进,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
(二)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当前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从严惩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又要不断完善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2、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把握好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业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二是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而自愿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三是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