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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珠建建〔2007〕79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129号)和市安委办《转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珠安办[200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区建设局、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建筑施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治理范围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和重点为: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

  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底前,各单位组织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行动的有关事宜,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15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同时,要将有关计划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站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自查自改基本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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