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保温材料设计选用厚度不得小于计算要求厚度。
  2.0.4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选用的热工计算数据,应及时传递给采暖、空调专业,作为设计计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3、下列建筑的特殊部位可不作节能设计


  3.0.1.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招待所、宿舍、公寓楼等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其临外走廊的门窗、墙体均应按外围护结构进行保温、隔热设计。在确保建筑使用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其敞开式楼梯间、卫生间的外墙可不作保温处理。
  3.0.2.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可不作保温、隔热设计。但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屋顶、墙体(含门窗)的保温、隔热设计。
  3.0.3.凡附建于建筑内的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上设备用房: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水泵房、空调制冷和通风机房等;服务用房:洗衣房、物品库、贮藏室等;库房:物品库、汽车库、自行车库、摩托车库、专用库房、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中不需要设空调除湿设备的集中书库、专用库房等。当上述各类用房可以集中划分为一个独立空间,且不影响建筑其余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时,该独立空间的外围护结构可以不作保温隔热处理。否则应与建筑主体部分统一进行节能设计。
  3.0.4.附建于临街建筑中的向市民开放的公共厕所,采用自然通风、排气时,该局部外围护结构可不作保温、隔热处理,但要确保建筑主体保温、隔热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3.0.5.附建于汽车销售店的库房部分,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但要确保建筑主体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3.0.6.与上述特殊部位相邻的内隔墙,其传热系数均不应大于2.0W/(㎡.K)。符合上述条件,允许不作保温、隔热的部分围护结构,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说明或用图示给予区分。

4、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


  4.0.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a、部分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二层及二层以下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的的商铺;
  b、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及多层大型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
  c、在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自成一体的办公或会议室等辅助用房;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或独立建设的生活用房;厨房、餐厅、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
  d、每套设有专用卫生间和简易厨房,可供办公兼作住宿的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等;
  e、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等;
  f、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如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等)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
  g、连结于两幢居住建筑之间的商铺。
  4.0.2、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a、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商铺;
  b、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办公、小型会议、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
  c、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独立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

5、建筑构造


  5.0.1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飘)窗,居住建筑北向不得设置凸(飘)窗。
  确需设计凸(飘)窗,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凸(飘)窗出挑尺寸和外窗面积计算,应按《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b、凸(飘)窗的传热系数K值不得大于2.8W/(㎡.K)。
  c、凸(飘)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必须作好保温、隔热设计,其保温层总厚度应大于外墙保温层厚度。
  5.0.2当封闭式阳台上未设阳台门时,外保温层应做至不透明的阳台栏板上,其封阳台的窗框料、玻璃应按外窗热工性能要求设计。
  5.0.3由非金属、金属板材等组成的非透明幕墙内侧墙面,保温层应做密封防水处理。
  5.0.4采用外墙保温时,设计文件应明确保温与基层的连接方式。采用粘结方法时,应注明粘结强度;采用锚固件材料时,应注明锚固件数量、规格、安装位置及进入基层墙体的深度尺寸,并应提出检测方法和指标要求。
  5.0.5建筑外饰面做法应选用与外墙外保温系统相配套的构造层次。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确因特殊需要采用时,其设计的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建设部《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饰面砖应采用轻质功能性面砖,重量不大于16kg/㎡,单块面积不大于0.01㎡, 面砖吸水率不小于0.6%不大于6%。
  外墙粘贴饰面砖的建筑总高度不应超过40m,否则应经有关部门专项论证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5.0.6居住建筑中不采暖、无空调的地下室顶板,应按层间楼板要求设计[K≤2.0W/(㎡.K)];公共建筑中不采暖、无空调的地下室顶板,应按地面要求设计(R≥1.2 ㎡.K/W)。
  5.0.7 采用倒置式屋面节能设计,应选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并做好保温层密封保护措施。选用上人、非上人或种植屋面,应合理选用保温材料,按确定的防水材料进行防水构造设计。
  5.0.8高层建筑的窗顶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5.0.9外门窗洞口侧面保温层厚度不小于20mm,并做好保温层与窗框间的防水密封处理。
  5.0.10东西向主要用房的外门窗应有遮阳措施。

6、其它规定

  6.0.1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总说明,应列有建筑节能设计专栏,明确执行标准,附上节能设计一览表。
  对围护结构各部分的构造做法应注明采用的标准设计图集;
  门窗表应明确门窗框型材、玻璃品种、玻璃厚度、中空尺寸、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门窗及幕墙应明确设计确定的抗风压性、水密性、气密性、隔声性、保温性和采光性等物理性能等级。
  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应按结构计算的风荷载确定并不宜低于4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不宜低于3级;气密性能不应低于4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