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建设[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制定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现根据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需要,制定本若干规定。
1、建筑节能设计与节能综合指标计算
1.1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
1.1.1当全部围护结构构件按规定性指标进行热工计算时,所有构件的热工性能均应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1.1.2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不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时,必须在满足或优于下列基本要求后(表1.1.2),方可采用节能设计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节能综合指标验算,作权衡判断。
表1.1.2 居住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K,Km,[W/(㎡.K)]
层数 | 热惰性指标D | 屋顶K | 外墙Km | 外门窗K | 屋顶天窗 |
K | SC |
≥5 | D≥3.0 | K≤1.0 | Km≤1.5 | ≤3.6 | ≤3.6 | ≤0.50 |
D≥2.5 | K≤0.8 | Km≤1.0 |
<4 | | K≤0.6 | Km≤0.8 | ≤3.2 | ≤3.2 | ≤0.50 |
注:当屋顶和外墙的K(Km)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验算隔热要求;合肥地区居住建筑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和夏季室外计算条件下,屋顶、东西向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小于等于36.8℃。
1.1.3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应当以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其中:
a、五层及五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出合肥地区的限值指标,即54.491kwh/㎡(《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b、四层及四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年采暖、空调耗电量之和必须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c、参照建筑确定的原则是: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房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体形系数和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其中窗墙面积比按设计建筑取值,当设计建筑窗墙面积比大于0.4时,参照建筑均按0.4取值。
1.2 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
1.2.1 当全部围护结构按规定性指标进行热工计算时,所有构件的热工性能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1.2.2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不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时,必须在满足或优于下列基本要求后(表1.2.2),方可采用节能设计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节能综合指标验算,作权衡判断。
表1.2.2 公共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K,Km,[W/(㎡.K)]
屋面K | 外墙Km | 外门窗 | 屋顶透明部分 |
K | SC | K | SC |
≤0.70 | ≤1.0 | ≤3.0 | ≤0.50 | 3.0 | 0.4 |
1.2.3 对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0m2的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50m以上并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按节能65%(指权衡判断指标)的目标进行设计。
1.2.4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其计算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必须低于参照建筑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2、建筑热工计算
2.0.1 建筑窗墙面积比计算:
应分别按东、南、西、北四个朝向逐一计算,其比值为某朝向的外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的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室内外高差、外墙突出的片状墙柱)。
2.0.2 居住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计算,应取窗墙比最大的一个墙面进行加权平均计算,不得仅取一个开间进行计算。公共建筑应取整个外墙面积进行加权平均。
2.0.3 建筑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蓄热系数应按不同使用场合,取经修正后的计算值进行热工计算;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参数不得直接用于设计计算[保温材料的修正系数可参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和《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06,试行)或现行国家标准设计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