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30日 洪政发[1989]102号)
为了加强我市的廉政建设,贯彻市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严肃外事纪律,杜绝外事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现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在外事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赠礼
1、我市出国团、组,按被访问国的习惯,需向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的,其费用按出访人数计算,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元,五人以下的小型团组,每人不得超过四十元。市级代表团,每访问一个国家,总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
2、来华帮助建设或免费讲学的专家、技术人员,在他们归国时,可赠送少量礼品或纪念品。
3、在对外交往中,如对方赠礼难以谢绝,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礼,或酌情回赠有纪念意义的少量礼品。
二、收礼
1、市直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收的礼品,应及时登记造册,按系统或隶属关系分别上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处理。
2、所收礼品中的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以及有科研价值的物品,分别由上述管理机构转交国库、博物馆、科研机构等单位。
3、高级消费品,如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冰箱、计算机、收音机、摄影机、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打字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钟表、地毯等,可由上述管理机构分配给有关单位公用。
4、外国人给单位赠送的专业用品,按系统或隶属关系报经上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受礼单位留用。
5、外国人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一般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食品,以及一般的电子表、计算器之类,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6、收受的其他物品,适于公开出售的,可交商业部门出售;不适于公开出售的,可在内部暂按国内市价五折出售,所得款项均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