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建筑业企业负责依法做好本企业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农民工投诉接访工作负总责。其中,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健全制度
(一) 建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联动机制。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窗口”应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各级农民工维权“窗口”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身份认证综合管理)监管力度,坚持“三不放过”原则:核实工资发放未落实的不放过,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不放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和应急预案制度未建立的不放过。
(二) 建立建筑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建设造价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各工种、各技能等级的市场人工费信息,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三) 建立监控和督察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监控和督察制度,及时发现各种拖欠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四)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筑企业应建立“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筑企业要常年准备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储备资金。
(五) 建立处罚联动机制。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直到问题妥善解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投标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农民工维权“窗口”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队伍和维权“窗口”建设,将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选派到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并在经费、车辆、场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