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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合建设[2008]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委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尚无国家标准的同类型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以下简称饰面砖系统)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采用饰面砖系统时,必须确保其安全性、耐久性和稳定性。在进行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时,除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外,尚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6m。

  第四条 当饰面砖系统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及相应标准、规范时,建设单位必须对所采用的饰面砖系统,组织邀请5名以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编制组成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饰面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和饰面砖系统安全性的构造措施。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饰面砖系统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饰面砖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应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和经审批合格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应选择原材料质量稳定、施工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强的系统材料供应商。结构验收前应在施工现场做系统样板并按规定的指标要求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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