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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节选)》的通知


测评项目

指标

名称

测评内容

测评标准

测评方法

权数

I-4

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II-11

思想道德建设

Ⅲ-33

市民教育

1)制定、宣传市民文明守则等文明规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2)≥80%的街道建立市民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3)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形成制度,并得到落实。

符合上述3项标准为A;符合标准1)、2)或标准2)、3)为B;其余情形为C。

1)3)材料审核2)材料审核、实地考察

3.88

II-16

市民文明行为

Ⅲ-50

市民交通行为

1)交通遵章率达标;

2)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无闯红灯、乱穿马路现象;

3)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

符合上述3项标准为A;符合2项标准为B;其余情形为C。

1)材料审核、实地考察2)3)实地考察

4.18

Ⅲ-51

公共设施维护

1)公用电话、邮箱、报栏、座椅、窨井等公共设施得到精心保护,无人为弄脏、损坏现象;

2)公共设施功能完好,能正常使用。

随机抽查3处。3处均符合标准为A;2处符合标准为B;1处符合标准为C;3处均不符合标准为C#。

实地考察

2.65


  注: Ⅲ-50市民交通行为的标准1)指:(1)主干道机动车遵章率>96%,(2)主干道非机动车遵章率>85%,(3)主干道行人遵章率>80%,(4)主干道违章停车率≤2辆/5公里。以上四项测评数据由各城市公安局提供,测评组根据测评要求抽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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