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评项目
| 指标
名称
| 测评内容
| 测评标准
| 测评方法
| 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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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
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 II-11
思想道德建设
| Ⅲ-33
市民教育
| 1)制定、宣传市民文明守则等文明规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2)≥80%的街道建立市民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3)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形成制度,并得到落实。
符合上述3项标准为A;符合标准1)、2)或标准2)、3)为B;其余情形为C。
| 1)3)材料审核2)材料审核、实地考察
|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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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6
市民文明行为
| Ⅲ-50
市民交通行为
| 1)交通遵章率达标;
2)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无闯红灯、乱穿马路现象;
3)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
符合上述3项标准为A;符合2项标准为B;其余情形为C。
| 1)材料审核、实地考察2)3)实地考察
|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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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51
公共设施维护
| 1)公用电话、邮箱、报栏、座椅、窨井等公共设施得到精心保护,无人为弄脏、损坏现象;
2)公共设施功能完好,能正常使用。
随机抽查3处。3处均符合标准为A;2处符合标准为B;1处符合标准为C;3处均不符合标准为C#。
| 实地考察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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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Ⅲ-50市民交通行为的标准1)指:(1)主干道机动车遵章率>96%,(2)主干道非机动车遵章率>85%,(3)主干道行人遵章率>80%,(4)主干道违章停车率≤2辆/5公里。以上四项测评数据由各城市公安局提供,测评组根据测评要求抽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