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6]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下称村办场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省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村办场所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大举措,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高度重视村办场所建设,把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一件大事,与“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结合起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全面受控。要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要求,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职能分工,明确质量目标,各级组织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保证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强化职责
根据《湖北省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鄂组通[2006]15号精神),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要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省建设厅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抽查、协调指导等;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等;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将质量责任落实到村办场所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对不履行质量责任,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的质量责任。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村办场所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把工作重心定位在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上,确保所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村办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重新报审;对改扩建的村办场所工程,应在开工前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原有房屋安全鉴定,为设计提供科学依据,防止因盲目改扩建而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村办场所建设应原则上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加强对在建项目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监督抽测,突出抓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等重要工序的技术指导,防止粗制滥造和把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使用在村办场所工程上;对竣工的村办场所工程,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对建设规模达到国家额定标准(三层以上,300m2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全部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