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意见
(鄂建[2006]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2005年1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1号令),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省政府281号令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定,对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做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贯彻执行《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发展和按时完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281号令,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281号令是我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又一行政性法规,这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省相关工作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市、州、直管市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是现代化施工的重要手段,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散装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作进展较快。截止2005年底,我省散装水泥供应量为1373.55吨,在全国排名第7,预拌混凝吐供应量600万立方米,预拌率为30%左右。但全省的发展不平衡,与国家的要求差距较大,我省的水泥散装率仅为30%,低于全国36%的平均水平。一些地方由于认识和经济条件等原因,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进展缓慢,预拌混凝土供应甚至还是零。因此,要认清我省散装水泥推广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现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散装水泥发展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实施办法,确定工作目标。同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的要求,与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商务、环保、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