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2006]10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产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宜昌市、荆州市、黄冈市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开发办: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通知》是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通知》,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市(州)房地产(开发)、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力度,积极开展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分阶段推进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州)房地产(开发)、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有条不紊地分阶段推进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我省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9月30日前)
认真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对照检查、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9月30日前自行改正。各地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热线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各市(州)房地产(开发)、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收集、汇总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认真分析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