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突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灾前预防、灾中救援以及灾后重建等应急机制,提高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发改、应急管理、气象、水利、林业、民政、教育、卫生、交通、公安、旅游、规划和建设、环保、城管、房管、国土资源、水文、消防、武警等部门参与,分工明确的突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警响应和处置体系,制定完善干旱、洪涝、强对流天气、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作物病虫害、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等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引发建筑物垮塌、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等的应急预案,确保工农业生产和城镇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应急装备、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覆盖发改、应急管理、气象、农业、林业、规划和建设、交通、民政、环保、国土资源、城管、房管、水文等部门的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共享系统,建立集灾害信息收集、处理、应急响应为一体的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加强预警信号传播,使预警信息及时到达受灾害影响的地区和社会公众,为防御灾害、挽救生命、保护财产赢得主动权。
(五)着力提高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能力。建立各级各部门重大突发气候事件和灾害信息沟通、会商、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健全物资储备体系,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和社会捐赠动员机制建设。卫生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因气候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各类疫病发生规律、传播途径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发改、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有关政策措施。金融、保险、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金融、保险等行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六)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防御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委员会,发改、应急管理、气象、财政、规划和建设、教育、科技、水利、林业、农业、民政、卫生、交通、公安、旅游、环保、城管、房管、国土资源、水文、消防、武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成立由发改、财政、气象、环保、社会、经济、水利、农业、林业、水文等学科专家组成的气候变化咨询委员会,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重大决策提供科技支撑。有关部门要把气候变化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项目、资金支持。建立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开展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宣传教育的合作机制,气象、科技、教育、新闻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气候变化的宣传和科普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制订预案、组织演练等多种活动,全面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自觉性,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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